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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網路銀行/行動銀行APP服務約定事項

一、契約之適用範圍

本契約係網路銀行/行動銀行APP業務服務之一般共同約定,除個別契約另有約定外,悉依本契約之約定。個別契約不得牴觸本契約。但個別契約對客戶之保護更有利者,從其約定。

本契約條款如有疑義時,應為有利於消費者之解釋。

二、名詞定義

(一)「網路銀行業務」:指客戶端電腦或行動裝置經由網路與銀行電腦連線,無須親赴銀行櫃台,即可直接取得銀行所提供之各項金融服務。

(二)「行動銀行APP業務」:指申請人經由行動裝置通訊設備,利用網路與貴行電腦連線,無須親赴貴行櫃台,即可直接取得與貴行所約定之金融服務。

(三)「電子文件」:指銀行或客戶由網路連線傳遞之文字、聲音、圖片、影像、符號或其他資料,以電子或其他以人之知覺無法直接認識之方式,所製成足以表示其用意之紀錄,而供電子處理之用者。

(四)「數位簽章」:指將電子文件以數學演算法或其他方式運算為一定長度之數位資料,以簽署人之私密金鑰對其加密,形成電子簽章,並得 以公開金鑰加以驗證者。

(五)「憑證」:指載有簽章驗證資料,用以確認簽署人身分、資格之電子形式證明。

(六)「憑證載具」:指存放憑證資料之設備,於交易確認時,與設備連線,透過密碼驗證,以認證交易,本行使用之憑證載具為憑證晶片卡。

(七)「私密金鑰」:係指具有配對關係之數位資料中,由簽署人保有,用以製作數位簽章者。

(八)「公開金鑰」:係指具有配對關係之數位資料中,對外公開,用以驗證數位簽章者。

(九)「營業時間」:指週一至週五上午九點至下午三點三十分,惟貴行依規定對外停止營業之日除外。但如因服務項目之特殊性,貴行得另行約定或公告服務時間。

(十)「行動裝置認證(MOTP)」:主要用途在讓客戶能使用指定的行動裝置(亦稱為綁定),使用本行服務;其原理係利用行動裝置多項軟硬體因素,再加上例如身份證號的個人化資訊,通過雲端將此雙重訊息予以綁定;讓使用者在使用行動裝置時,背景就透過此MOTP先行驗證身分,才能進行交易,確保客戶交易安全;無論手機遺失、更換手機、手機升級、多行動裝置使用,都可以方便並安全的綁定設備或解綁設備。

三、網頁下載之確認

客戶使用網路銀行/行動銀行APP前,請先確認貴行網路銀行正確之網址或行動銀行APP下載及安裝方式,才使用網路銀行服務或進行行動銀行APP下載/安裝;個人網路銀行之網址為https:/netbank.hwataibank.com.tw;如有疑問,請電客服中心(02)2777-5488詢問。

貴行應以一般民眾得認知之方式,告知客戶網路銀行/行動銀行APP應用環境之風險。 貴行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隨時維護網站的正確性與安全性,並隨時注意有無偽造之網頁,以避免客戶之權益受損。

四、服務項目

貴行應於本約定事項載明提供之服務項目,如於網路銀行網站/行動銀行APP呈現相關訊息者,並應確保該訊息之正確性,其對客戶所負之義務不得低於網站之內容。

本約定條款提供之服務項目包括:總歸戶查詢、臺幣帳戶(轉帳、定期存款、繳費(稅)、預約、查詢服務)、外匯帳戶(轉帳、定期存款、預約、查詢服務)、信託/基金理財、理財試算、掛失/申請(掛失、繳費申請、金融卡申請)、個人設定、電子帳單及信用卡(信用卡繳款、帳務查詢、紅利積點、申請與變更)等,如有調整以貴行網路銀行及網站公告為準。

五、連線所使用之網路

貴行及客戶同意使用網路進行電子文件傳送及接收。

貴行及客戶應分別就各項權利義務關係與各該網路業者簽訂網路服務契約,並各自負擔網路使用之費用。

六、電子文件之接收與回應

貴行接收含數位簽章或經貴行及客戶同意用以辨識身分之電子文件後,除查詢之事項外,貴行應提供該交易電子文件中重要資訊之網頁供客戶再次確認後,即時進行檢核及處理,並將檢核及處理結果,以雙方約定之方式(包括但不限於:書面、電話通知、簡訊、Email 等)通知客戶。

貴行或客戶接收來自對方任何電子文件,若無法辨識其身分或內容時,視為自始未傳送。但貴行可確定客戶身分時,應立即將內容無法辨識之事實,以雙方約定之方式(包括但不限於:書面、電話通知、簡訊、Email 等)通知客戶。

七、電子文件之不執行

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貴行得不執行任何接收之電子文件:

(一)有具體理由懷疑電子文件之真實性或所指定事項之正確性者。

(二)貴行依據電子文件處理,將違反相關法令之規定者。

(三)貴行因客戶之原因而無法於帳戶扣取客戶所應支付之費用者。

貴行不執行前項電子文件者,應同時將不執行之理由及情形,以雙方約定之方式(包括但不限於:書面、電話通知、簡訊、Email 等)通知客戶。客戶受通知後得以雙方約定之方式(包括但不限於:書面、電話通知、簡訊、Email 等)向貴行確認。

八、電子文件交換作業時限

電子文件係由貴行電腦自動處理,客戶發出電子文件,經客戶依網路銀行/行動銀行APP服務約定事項第六條第一項貴行提供之再確認機制確定其內容正確性後,傳送至貴行後即不得撤回。但未到期之預約交易在貴行規定之期限內,得撤回、修改。

若電子文件經由網路傳送至貴行後,於貴行電腦自動處理中已逾網路銀行/行動銀行APP服務約定事項第二條第八項所訂之營業時間時,貴行應即以電子文件通知客戶,該筆交易將改於次一營業日處理,或依其他約定之方式處理。

九、費用

客戶自使用本契約服務之日起,依約定收費標準繳納服務費、手續費及郵電費,並授權貴行自客戶之帳戶內自動扣繳;如未記載者,貴行不得收取。

前項收費標準於訂約後如有調整者,貴行應於貴行網站之明顯處公告其內容,並以雙方約定之方式(包括但不限於:書面、電話通知、簡訊、Email 等)使客戶得知(以下稱通知)調整之內容。

第二項之調整如係調高者,貴行應於網頁上提供客戶表達是否同意費用調高之選項。客戶未於調整生效日前表示同意者,貴行將於調整生效日起暫停客戶使用網路銀行/行動銀行APP一部或全部之服務。客戶於調整生效日後,同意費用調整者,貴行應立即恢復網路銀行/行動銀行APP契約相關服務。

前項貴行之公告及通知應於調整生效六十日前為之,且調整生效日不得早於公告及通知後次一年度之起日。

一〇、客戶軟硬體安裝與風險

客戶申請使用本契約之服務項目,應自行安裝所需之電腦軟體、硬體,以及其他與安全相關之設備。安裝所需之費用及風險,由客戶自行負擔。

第一項軟硬體設備及相關文件如係由貴行所提供,貴行僅同意客戶於約定服務範圍內使用,不得將之轉讓、轉借或以任何方式交付第三人。貴行並應於網站及所提供軟體之包裝上載明進行本服務之最低軟硬體需求,且負擔所提供軟硬體之風險。

客戶如因電腦或行動裝置通訊設備操作需要而安裝其他軟硬體,有與貴行所提供之軟硬體設備併用之必要者,應遵守貴行所提供安裝之相關資料,並自行負擔其費用及風險。

客戶於約定書終止時,如貴行要求返還前項之相關設備,應以本約定書特別約定者為限。

一一、客戶連線與責任

貴行與客戶有特別約定者,必須與貴行為必要之測試後,始得連線。

客戶對貴行所提供之使用者代號、密碼、憑證、軟硬體及其他足以識別身分之工具,應負保管之責。

客戶輸入前項密碼及使用者代號連續錯誤達五次時(網路銀行與行動銀行APP次數合併計算),貴行電腦即自動停止客戶使用本契約之服務,且客戶如終止網路銀行、行動銀行APP服務亦隨同終止。

客戶如擬恢復使用,須臨櫃或以 貴行指定驗證方式向 貴行辦理重新設定手續,客戶並明瞭經由前述驗證程序後辦理之重新設定,其效力等同於客戶親自臨櫃辦理。另客戶遺忘使用者代號或密碼時,亦可辦理前述重設手續。

客戶之使用者代碼與密碼同時適用於網路銀行與行動銀行,但無法以相同之使用者代碼與密碼同時登入網路銀行與行動銀行APP。

一二、帳戶及額度之約定

(一)約定轉出及轉入帳戶

申請使用本約定條款服務之轉出帳戶、轉入帳戶均需事先以書面向貴行約定,且轉出帳戶以客戶在貴行開立之帳戶為依據。每次轉出限額與每日累計限額,依 貴行規定辦理,並與貴行其他自動化服務(金融卡、電話銀行)轉帳限額合併計算。

客戶若因其所需,而與貴行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

(二)未約定轉入帳戶及線上約定轉入帳號

(二)未約定轉入帳戶及線上約定轉入帳號

一三、行動裝置認證(MOTP)

(一)申請/變更/註銷行動裝置認證(MOTP)服務(綁定碼),客戶應持身分證件及原留印鑑至營業單位,或透過 貴行提供之其他管道申請;一個身分證字號至多可申請1個綁定密碼,分別綁定1個行動裝置。

(二)進行行動裝置綁定時,客戶應即時並正確輸入綁定密碼,若輸入錯誤達三次時,貴行電腦會將此綁定密碼作廢,客戶如需繼續綁定作業,需依照本條第(一)項所述,重新申請綁定密碼。

(三)客戶如因行動裝置遺失、更換行動裝置而致無法使用行動裝置認證時,應以本條第(一)項所述,重新申請綁定密碼,方可再度綁定行動裝置。

(四)申請「行動裝置認證(MOTP)」服務暨綁定接收之專屬行動裝置成功後,日後客戶於網路銀行/行動銀行APP上進行臺幣非約定帳號轉帳、轉繳公用事業費、稅費等或其他貴行新增之交易項目時,貴行將透過「行動裝置認證(MOTP)」機制將交易驗證透過推播的方式傳送至所綁定的行動裝置中,並由使用者於行動裝置認證(MOTP)交易頁面確認後以完成驗證交易。

一四、外匯之約定

申請使用本約定條款服務進行外匯交易時,客戶須事先以書面申請存款帳戶為轉出帳號,並得以書面約定轉入帳號。但客戶辦理特定金錢信託投資境外基金交易,無須事先與貴行約定轉入/匯入帳號。

客戶使用本約定條款服務進行外匯交易時,應依下列約定辦理:

(一)外匯活期存款與臺幣活期性存款互轉,限轉入申請客戶本人帳戶。

(二)客戶辦理結購、結售金額折合新臺幣,其逐筆或每日累計之上限悉依貴行及中央銀行規定辦理。

(三)客戶應遵照中央銀行公布之「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辦理結匯申報。

(四)客戶辦理不同幣別間外匯活期存款轉帳,適用匯率依轉帳發生當時之貴行即期掛牌買/賣匯率為準,但遇外匯市場波動劇烈時,貴行得暫停受理。

(五)貴行有權逕依有關外匯法令之規定,據實將水單或交易憑證彙報,客戶應悉數承認,絕不異議。如獲悉客戶已超出其得使用之外匯額度或依法令不得辦理時,貴行有權拒絕受理。

(六)客戶辦理外匯交易時,應確保新臺幣取款帳戶或外匯帳戶該取款幣別之存款餘額足夠,若發生存款餘額不足致扣款不成功而無法順利執行外匯作業時,其後果由客戶自行負責。

(七)客戶使用貴行所提供之本項服務時,如依規定須再為書面處理時,客戶當儘速至貴行原開戶單位補充完成。

(八)客戶與貴行議定匯率後,如未依約完成交易或要求取消交易,致貴行受有損失時, 貴行得向客戶酌收違約金。

一五、交易核對

貴行於每筆交易指示處理完畢後,以電子文件或貴行與客戶約定之方式(包括但不限於:書面、電話通知、簡訊、Email 等)通知客戶,客戶應核對其結果有無錯誤。如有不符,應於使用完成之日起四十五日內,以雙方約定之方式(包括但不限於:書面、電話通知、簡訊、Email 等)通知貴行查明。

貴行應於每月對客戶以雙方約定之方式(包括但不限於:書面、簡訊、Email 等)寄送上月之交易對帳單(該月無交易時不寄)。客戶核對後如認為交易對帳單所載事項有錯誤時,應於收受之日起四十五日內,以雙方約定之方式(包括但不限於:書面、電話通知、簡訊、Email 等)通知貴行查明。

貴行對於客戶之通知,應即進行調查,並於通知到達貴行之日起三十日內,將調查之情形或結果以書面方式覆知客戶。

一六、電子文件錯誤之處理

客戶利用本契約之服務,其電子文件如因不可歸責於客戶之事由而發生錯誤時,貴行應協助客戶更正,並提供其他必要之協助。

前項服務因可歸責於貴行之事由而發生錯誤時,貴行應於知悉時,立即更正,並同時以電子文件或雙方約定之方式(包括但不限於:書面、電話通知、簡訊、Email 等)通知客戶。

客戶利用本契約之服務,其電子文件因可歸責於客戶之事由而發生錯誤時,倘屬客戶申請或操作轉入之金融機構代號、存款帳號或金額錯誤,致轉入他人帳戶或誤轉金額時,一經客戶通知貴行,貴行應即辦理以下事項:

(一)依據相關法令提供該筆交易之明細及相關資料。

(二)通知轉入行協助處理。

(三)回報處理情形。

一七、電子文件之合法授權與責任

貴行及客戶應確保所傳送至對方之電子文件均經合法授權。

貴行或客戶於發現有第三人冒用或盜用使用者代號、密碼、憑證、私密金鑰,或其他任何未經合法授權之情形,應立即以雙方約定之方式(包括但不限於:書面、電話通知、簡訊、Email 等)通知他方停止使用該服務並採取防範之措施。

貴行接受前項通知前,對第三人使用該服務已發生之效力,由貴行負責。但有下列任一情形者,不在此限:

(一)貴行能證明客戶有故意或過失。

(二)貴行依雙方約定方式通知交易核對資料或對帳單後超過四十五日。惟客戶有特殊事由(如長途旅行、住院等)致無法通知者,以該特殊事由結束日起算四十五日,但貴行有故意或過失者,不在此限。

針對第二項冒用、盜用事實調查所生之鑑識費用由貴行負擔。

一八、SSL(Secure Socket Layer)安全機制

客戶同意使用本約定條款之部分服務項目時,為求簡便及迅速,得不使用憑證確認身分,而以SSL 之加解密安全機制傳送電子訊息,事後客戶不因未使用憑證,而主張或抗辯該電子訊息不完整、錯誤、有瑕疵、無效或不成立;使用SSL 之加解密安全機制以貴行所定之服務項目為依據。

有關SSL 之交易機制,以主管機關所訂之規範為依據。

一九、資訊系統安全

貴行及客戶應各自確保所使用資訊系統之安全,防止非法入侵、取得、竄改或毀損業務紀錄或客戶個人資料。

第三人破解貴行資訊系統之保護措施或利用資訊系統之漏洞爭議,由貴行就該事實不存在負舉證責任。

第三人入侵貴行資訊系統對客戶所造成之損害,由貴行負擔。

二〇、保密義務

除其他法律規定外,貴行應確保所交換之電子文件因使用或執行本契約服務而取得客戶之資料,不洩漏予第三人,亦不可使用於與本契約無關之目的,且於經客戶同意告知第三人時,應使第三人負本條之保密義務。

前項第三人如不遵守此保密義務者,視為本人義務之違反。

二一、損害賠償責任

貴行及客戶同意依本契約傳送或接收電子文件,因可歸責於當事人一方之事由,致有遲延、遺漏或錯誤之情事,而致他方當事人受有損害時,該當事人應就他方所生之損害及其利息負賠償責任。

二二、紀錄保存

貴行及客戶應保存所有交易指示類電子文件紀錄,並應確保其真實性及完整性。

貴行對前項紀錄之保存,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保存期限為五年以上,但其他法令有較長規定者,依其規定。

二三、電子文件之效力

貴行及客戶同意以電子文件作為表示方法,依本契約交換之電子文件,其效力與書面文件相同。但法令另有排除適用者,不在此限。

二四、客戶終止契約

客戶得隨時終止本契約,但應親自、書面或雙方約定方式辦理。

二五、貴行終止契約

貴行終止本契約時,須於終止日三十日前以書面通知客戶。

客戶如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貴行得隨時以書面或雙方約定之方式(包括但不限於:電話通知、簡訊、Email 等)通知客戶終止本契約:

(一)客戶未經貴行同意,擅自將契約之權利或義務轉讓第三人者。

(二)客戶依破產法宣告聲請破產或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清算程序者。

(三)客戶違反本契約第十七條、第二〇條及第二一條之規定者。

(四)客戶違反本契約之其他約定,經催告改善或限期請求履行未果者。

二六、標題

本契約各條標題,僅為查閱方便而設,不影響契約有關條款之解釋、說明及瞭解。

二七、契約修訂

本契約約款如有修改或增刪時,貴行以書面或雙方約定方式(包括但不限於:電話通知、簡訊、Email 等)通知客戶後,客戶於七日內不為異議者,視同承認該修改或增刪約款。但下列事項如有變更,應於變更前六十日以書面或雙方約定方式(包括但不限於:電話通知、簡訊、Email 等)通知客戶,並於該書面或雙方約定方式以顯著明確文字載明其變更事項、新舊約款內容,暨告知客戶得於變更事項生效前表示異議,及客戶未於該期間內異議者,視同承認該修改或增刪約款;並告知客戶如有異議,應於前項得異議時間內通知貴行終止契約:

(一)第三人冒用或盜用使用者代號、密碼、憑證、私密金鑰,或其他任何未經合法授權之情形,銀行或客戶通知他方之方式。

(二)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之事項。